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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或出现其他情况可能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的,可以建议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或二者同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不是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原因造成的,项目法人报省重点办批准后,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因正当理由拒绝所有投标的或投标人都撤回的,项目法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将结果书面报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重点办有权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
  (二)中标结果显失公正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为办理施工前有关手续的依据,同时退回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
  《中标通知书》由省重点办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省重点办备案。
  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当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重点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宣布招标无效:
  (一)工程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二)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招标的;
  (四)接受贿赂的;
  (五)与投标人串通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六)泄露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重点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宣布投标无效或者取消其一年内参加省重点工程投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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