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二十八条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以正式函件进行补充、澄清或修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撤回通知。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开标由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方、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应当在接受投标书前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报省重点办审核备案。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主要投资方、项目主管部门、省重点办、省财政厅等单位的代表以及受聘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总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数据、资料和其他情况。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格式和印鉴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在实质上影响了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无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的;
(三)填写未按规定的格式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的;
(五)内容违法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及单价进行复核分析,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工期、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业绩、信誉及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按排序向项目法人推荐1至2个中标候选人,同时作出书面评标报告。投标的最低报价并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投标人的必要澄清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