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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代理招标协议并完成协议中规定的事项;
  (二)对代理的招标工程各项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
  (三)不得侵犯项目法人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向省重点办办理招标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通告;
  (四)接受投标人投标申请;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通告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七)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编制标底(参考价,下同);
  (十)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一)接受投标书;
  (十二)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十三)开标;
  (十四)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
  (十六)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在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向有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地点、内容、工程量和工期要求;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只发送给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但参与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或资格审查的当事人不得参与投标。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本工程施工招标所需的资质;
  (三)现有人员、设备和施工方法能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四)最近3年是否有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
  (五)最近3年的资信状况。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提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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