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二)已办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 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招标,下同)或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下同)的方式。经省重点办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参加议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可供选择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预计费用与工程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第十条 项目法人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资料;
  (四)会同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五)组织编制标底;
  (六)依据确定的评标原则和办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确定的招标程序组织招标;
  (二)对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保密;
  (三)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
  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按规定或约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三)项目法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