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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20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1998年3月27日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省重点工程,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第三条 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省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省重点工程的建设施工(包括土建、安装和装修)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招标,但经省重点办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实行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工程招标应当主要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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