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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1979年7月1日至1996年3月17日发布的237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其中的13件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3件)

附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
           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3件)

序号      名称                 文号
1.  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制发<江  赣政发[1980]188号
    西省物价检查证>和聘请物价检查员
    的暂行办法的报告》
2.  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城镇集市贸易  赣府发[1984]51号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  关于印发《江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赣府发[1984]84号
    》的通知
4.  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赣府发[1987]27号
    医药行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黄  赣府发[1987]72号
    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  赣府发[1987]112号
    镇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  江西省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赣府发[1988]128号*8.  江西省关于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经济  赣府发[1989]49号
    处罚暂行办法
9.  江西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赣府发[1989]49号
10. 江西省非生产用电管理办法      赣府发[1983]43号*
11. 江西省节能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赣府发[198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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