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1979年7月1日至1996年3月17日发布的237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其中的13件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3件)
附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
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3件)
序号 名称 文号
1. 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制发<江 赣政发[1980]188号
西省物价检查证>和聘请物价检查员
的暂行办法的报告》
2. 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城镇集市贸易 赣府发[1984]51号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 关于印发《江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赣府发[1984]84号
》的通知
4. 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赣府发[1987]27号
医药行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黄 赣府发[1987]72号
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 赣府发[1987]112号
镇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 江西省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赣府发[1988]128号*8. 江西省关于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经济 赣府发[1989]49号
处罚暂行办法
9. 江西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赣府发[1989]49号
10. 江西省非生产用电管理办法 赣府发[1983]43号*
11. 江西省节能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赣府发[198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