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十六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并修改为:“对农机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第三十七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并修改为:“对未经批准自行改装、拆装农业机械的;迫使、纵容他人违章的或违章人员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农机监理人员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5.删去第三十八条。
八、《江西省农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修改为:“对擅自在使用中增大剂量,造成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等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农药使用管理部门应追查其责任,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江西省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实施办法》
第九条修改为:“生产单位在进行渔业生产时,必须携带渔业许可证,并严格遵守规定,接受渔政人员的管理和群众监督。对违章生产、破坏资源和生产秩序者,渔政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的,依照《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第
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江西省渔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渔政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大公无私,忠于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工作卓有成效者奖励,对徇私舞弊者要按渔业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渔政管理部门要经常听取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
十一、《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