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毁损野生植物或违反本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补偿损失和排除损害的各项费用。
(二)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林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员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二十五条。
五、《
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凡不按批准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森林和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采伐或收缴采伐许可证,并按《
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第三十条修改为:“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的,按《
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收购无采伐许可证或无运输证的木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六、《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1.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擅自转让、调换林地的,责令其退还,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2.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擅自开发森林旅游资源或从事有害于林地资源保护的经营活动,限期退出并拆除在使用的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林地资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3.删去第三十五条。
七、《
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删去第三十四条。
2.第三十五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并修改为:“对农机违章但没有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