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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等1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关于修改<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等1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关于修改《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
            等1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等12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
  1.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不经申报而擅自调整价格、差率、利润率、加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不能退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一项未申报品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但累计不超过10000元。”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不经备案而擅自调整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不能退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一项未备案品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但累计不超过10000元。”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不按规定执行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限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不能退还的,没收其超出限价的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不按规定执行申报、备案制度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5.删除第二十六条。
  6.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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