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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船舶建造、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造检验

  第十一条 凡在本省(包括为外省)新建、改建各类民用船舶的建造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当地省属船检部门办理申请检验手续,提交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在施工过程中如确需修改图纸,修改部分应报原审批的船检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船舶建造的监督检验,应按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规程要求检验的项目,建造单位应在预检合格后,填写检验申请单,提前与当地船检部门商定检验日期。经船检部门验船师与建造单位质检人员共同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在检验申请单上签署意见,以资证明。
  第十三条 船舶各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建造单位必须会同船属单位和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倾斜试验、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并由建造单位向船检部门提交《船舶技术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纸和有关试验报告等。无上述资料的船舶,船检部门不予发证。
  第十四条 凡经检验的船舶,建造地的船检部门应填写《船舶建造检验报告》。对技术状况及各种设备达到规范、规程要求,竣工图纸资料齐全者,船检部门应在3日内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签发《临时检验证书》(临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一)船舶技术状况基本符合规范,不危及船舶航行安全,但存在待解决的问题;
  (二)船舶技术状况发生变化,可限期解决的;
  (三)暂时不宜发给船舶检验证书的。
  第十六条 船检部门应建立被检验船舶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设计及竣工图纸、技术文件、审图意见、船舶技术质量证明书、船舶建造批准文件和制造检验报告、检验证书副本等。
  为外省或外地建造的船舶颁发船舶检验证书时,应将该船的技术档案一并交船籍港的船检部门归档。
  第十七条 省内建造的船舶在取得检验证书后,应到船籍港的船检部门办理入籍手续,船籍港的船检部门不再进行初次检验,原则上不更改建造地船检部门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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