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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七条 储存、充气场所以及储存设备必须配备能满足防火、防爆、消除静电和防暑降温要求的设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库(站)存放供应液化石油气,也不允许在办公室、教室、仓库、地下室、防空洞和公共场所等地点存放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必须在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房间内使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1.配备轻便灭火器材和用具;
  2.不准与明火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
  3.不准采取对钢瓶加热、倒转钢瓶等危险方法取气;
  4.不准将一个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倒向另一个钢瓶;
  5.不准私自拆修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6.不准随意倾倒、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渣;
  7.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用具必须由专业单位进行检验、维修。
  第二十条 从事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容器的单位必须经省劳动部门审核批准,从事维修用具的单位必须经地、市建设、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建设、劳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经常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学习考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和实地操作考试合格,并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液化石油气充装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严禁冒险、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储配站、供应点必须建立完整的液化石油气运行记录和设备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范围内,应划出防火禁区。禁区内应杜绝火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1.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戒牌;
  2.不准穿带钉鞋或带火柴、打火机入内;
  3.不准摩托车、拖拉机入内,汽车进入时,排气管必须戴防火帽;
  4.操作人员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5.操作时禁止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二十三条 需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内动火维修容器、管道及其设备时,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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