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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府发[1998]3号 1998年2月9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江西京九铁路沿线以及全省旅游业的发展,切实做好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以旅游养旅游”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直接向国内外旅客征收。
  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由本省各旅游涉外定点饭店和各旅游景区(含各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各旅游度假区(村)、各旅游经济开发区内的各类经营性住宿设施(含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及其他经营性住宿设施)(以下简称代收单位)向投宿的旅客代收。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按旅客人天房费3%的比例计征。
  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属于经营性住宿设施单位代收款项,专款专用,不计入代收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内,也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 省、地区和省辖市(以下简称地市)以及设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含市、区、山,下同)财政部门应分别设立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并按以下规定收缴:
  (一)在南昌的省直属以及中央、外省市和部队所属的代收单位代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缴入省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
  南昌市直属的代收单位代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缴入南昌市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
  其他省辖市市区内,除市属以及中央、外省市、省直、部队所属的代收单位代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缴入市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外,其余的代收单位代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均缴入所在区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
  各行署所在市市区范围内,除地属以及中央、外省市、省直、部队所属的代收单位代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缴地区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外,其余的代收单位代收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均缴入本市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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