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8]2号 1998年1月19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
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