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8日

            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来源,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维护有车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机动车辆附加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应当在本省缴纳公路规费。未依法缴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规费征收稽查管理。但四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机动车辆附加费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稽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安、农机、财政、物价、林业、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稽征机构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第六条 稽征机构应当依法征收公路规费,其主要职责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