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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
            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行为。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者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拨款;
  (三)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核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量较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非货币形态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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