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制作电视剧条件的;持临时许可证单位,领证后6个月内仍未开拍的,收回其许可证;
(四)电视台、音像出版单位播出或出版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给予警告或处以该电视剧收购总额10%至50%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
(五)拒绝、阻挠检查、监督的,给予警告处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被收回许可证的单位,从许可证被收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三十八、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失职渎职、虐待院民、贪污挪用敬老院经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安徽省消防管理办法
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配置、安装、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二)堵塞消防通道的;
(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不畅或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四)安全防火值班员擅离职守的。”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装、使用电气线路、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三)谎报、隐瞒或故意延误报告火灾的;
(四)无证电工或无证易燃易爆工种人员独立上岗操作的;
(五)在具有火灾危险性场所违章用火的;
(六)违反仓储消防规定储存物资的;
(七)未按规定标明建筑装修材料、构件、配件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能参数和注意事项的;
(八)工程防火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
(九)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销毁和处理废弃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
(十)研制、采用易燃易爆新产品或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无预防火灾具体措施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隐患的;
(十二)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用气、用火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十三)进入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储存场所的车辆、人员,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四)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浓度达到或超过其爆炸极限的。”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二)擅自在商场、影剧院、歌舞厅、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对建筑物进行装修的;
(三)擅自更改工程防火设施,或者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四、第三十八条删去。
五、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的,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四十一条删去。
七、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除依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还可建议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为应征公民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假年龄及其他假证明材料或抵制、阻挠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安徽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管理暂行办法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除经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收集、研究有害数据;
(二)出版、刊登、讲解、出租有害数据原理、源程序的书籍、资料或文章;
(三)生产、销售、复制有害数据的检测、清除工具。”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对计算机存在病毒隐患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下达《计算机病毒隐患整改通知书》,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机整顿。”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十一、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予以没收。”
五、第十八条删去。
四十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