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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五号)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4月10日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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