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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

  19、个体、私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科研成果多的个体、私营科技企业,在贷款项目、税收等方面,可比照执行其它企业同等扶优扶强政策。
  20、对列入省、市重点新产品及各类科技开发计划的私营企业,分别在一至二年内,对所得税新增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私营企业,分别给予前二年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回,后三年减半返回。
  21、私营企业在申报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22、个体、私营企业的新、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在立项、生产用地、用水、用电、通信等方面,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安排落实,收费标准应一高同仁。
  23、从事建筑、装潢等行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可按照资质评定的有关标准,参加资质评定。
  24、在个体、私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特殊岗位的人员,应持有专门的执业证书,享受与其它所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参加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
  25、香港同胞可凭身份证明和本市的居住证,按照本市市民的有关条件,与其它自然人共同投资或单独投资申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6、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在规定时间内保留其原身份,原单位和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费后,工龄及交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对已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分流人员不再保留原单位关系和身份的,个人继续按当地统筹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享受退休金待遇。
  27、军队转业干部、城镇转业、复退军人自愿自行就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其档案关系可由负责安置的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军转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在两年内仍可由安置部门负责推荐介绍工作。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接收、职称评(聘)等手续,公安部门负责在城镇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28、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负担。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结合开展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工作,纠正和取消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不合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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