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引导其向智力型第三产业发展,如企业策划、经纪中介、信息咨询、会计、律师服务等,引导开发当地资源,做好“上山、下乡、入海”的文章。
8、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科技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资源和技术开发;鼓励个体、私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鼓励科技人员到个体、私营企业中再创业,鼓励下岗人员到个体、私营企业中再就业。
9、鼓励发展科技型、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挥海外“宁波帮”优势,发挥工商联(民间商会)在国外联系广泛的作用,利用各种渠道引进外资和走向国际市场。
10、充分利用农村资源和劳动力优势,鼓励农村块状经济大发展,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等劳动技术密集型企业,扶持专业村,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实现行业联合,统一产品的质量、商标和价格,克服无序竞争,使其健康发展。
三、认真执行法律、法规,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11、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项目的商品外,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经营;允许有条件的私营企业投资和经营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业。
12、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明文规定须专项审批和实行许可证外,其它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13、各级金融机构要按国家政策规定,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高科技产品、出口创汇产品、新产品开发的贷款,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同时,各地要研究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帮助筹措资金,择优扶持一批基础好、科技开发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私营企业上档次、上规模、创名牌。
14、私营企业以参股、购并等形式参与乡镇企业或国有企业的改革,在明晰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所投资的地面建筑物经资产所有者提供相应证明,即可向有关部门申办产权证,并可作为抵押物。
15、进一步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融资渠道,经按规定程序批准,个体、私营企业可以发行股票、债券,组织产权交易。
16、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对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销等经济活动,应给个体、私营企业一定数额的席位,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和外国专家、学者来甬授课,应为其提供方便。
17、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兴办“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生产型私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18、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只要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对生产经营稳定,财务制度健全,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可适当放宽增值税发票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