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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2.提留。(1)转制企业可在评估基准日上推4年,按每年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2%的比例在企业净资产中提取坏帐准备金。(2)提取转制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费。按在职职工的25%作为富余人员,以人均1万元标准计提。(3)提取转制前企业离退休人员非统筹部分费用。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按全市上年平均实际支付额×2年计提。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部分费用按每人5000元计提。
  3.剥离。转制企业以实物形态存在的非经营性资产,经清理、登记造册后不列入转制企业的资产。
  上述除呆帐准备金外的提留剥离资产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地方税务局和企业工会组织实施监督。
  (四)关于土地使用权和企业中国有直管公房的处理
  1.转制企业土地使用权一般按转制前的办法管理。原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也可采用批租、租赁和参股办法处理。如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核销、提留、剥离的,则行政划拔土地转为有偿使用土地,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企业,用于冲减负资产,土地出让金超过企业负资产部分应予出售。
  2.在企业转制时厂房、仓库、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一般采用租赁、参股或低价有偿转让办法处理。转制后企业确有困难的,在一定期限内可对国有直管公房租金作适当减免。
  (五)关于产权出让的优惠和出让收入的处置
  继续执行市政府甬政发[1996]257号文件精神,对一次性付清购买款的,出让价优惠10--20%。
  国有企业产权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全额返回给国有资产运营主体,集体企业出让收入交给资产所有者。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或资产所有者,视转制企业情况决定是否再有偿借给转制企业使用。
  经界定属于企业职工共同资产,其出让收入及股权应实行专项管理,一般可由职工持股会行使管理权。
  (六)有关税收政策
  1.资不抵制企业转制时,实行负资产挂帐、零资产出售。允许负资产部分在3--5年内用转制企业所得税进行弥补。
  2.企业改成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年实际分红红利率12%以内免交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实征收。企业用送股形式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转制企业有关费用减免
  1.资产评估机构对转制企业资产评估、验资收费按现行标准20--50%收取,对亏损和微利企业按20%收取。
  2.转制时房产交易和过户,只收证件工本费,免收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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