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加快改革步伐的需要,要求对各县(市)、区和市本级未转制企业(包括非工业企业)的改革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通过改革企业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改革的主要形式
在改革形式上坚持因企制宜,选择各自合适的和便于操作的形式,予以分类实施。在继续推行兼并、联合、中外合资、组建集团、拍卖出售、划转、托管等改制形式的同时,重点推行以下形式:
(一)净资产规模比较大,且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原则上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净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发展前景一般,且具备出售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实行整体或部分出售后改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或私营企业。
(三)已经资不抵债,且不具出售条件的企业,可实行还本租赁、零资产出让、负资产挂帐的改制形式以及破产等办法。
四、主要政策措施
在执行落实我市已出台的一系列企业改革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加大企业转制力度和步伐和要求,在政策措施上作以下补充和完善。
(一)关于资产评估
企业转制必须在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在自行清产核资基础上,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报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安排组织。
(二)关于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必须遵循“合理区分、公平评判”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国有企业经资产评估,按政策对资产进行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净资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集体企业经资产评估,按政策对资产进行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净资产,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界定。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由地方税务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有争议的,报同级政府裁定。
(三)关于资产核销、提留、剥离
1.核销。企业在资产清查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坏帐、担保损失以及其他潜亏损失,经审核后按实际净损失予以核销,经审核对超过三年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作“帐销案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