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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申请由市造价处负责审查,并按规定经统一考试合格后,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发证。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资格证书具体管理工作,由市造价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申请先由市造价处初审,经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或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二十八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到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其编审成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自行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工作,应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编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自行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审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编审。
  第三十条 咨询单位从事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单位签定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应当使用国家、省或市造价处印制的统一文本。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报告;
  (二)不得参与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承接咨询业务范围应当与资质等级相适应;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
  (五)对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六)依法接受市、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其中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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