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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发布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鉴定、推广等工作。
  (七)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八)受市计划委员会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
  (二)工程建设概算定额(概算指标);
  (三)工程建设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四)工程建设费用定额;
  (五)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六)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预算价格;
  (七)工期定额;
  (八)其他有关工程造价文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计划依据均由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造价处组织制定,统一发布和管理。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测算编制,并附计算书和施工方法说明书,报市造价处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不得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本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市造价处定期发布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和工程价格指数。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的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变动,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变动的规定抄送给市造价处。市造价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变动的取费项目及标准纳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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