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对企业利润分配的管理。
(一)企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后,可以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二)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三)企业利润分配须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有关财产处置情况未经主管财政部门认可的,在年度决算中予以调整。企业中外合资后,应建立中方帐户,并按规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企业分得利润、其它收益及利润分配等情况,须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十五、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一)企业年度决算报表须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查帐报告,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并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二)主管财政部门有权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抽查。
(三)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和编制要求报送财务报告,并做到数据准确,情况和原因分析透彻。对于坏帐损失、财产担保损失、超过3年的应收帐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年未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详细披露。
十六、企业的捐赠支出,属公益性的,须于年终前将全部明细资料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非公益性的,必须事先报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十七、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监督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网络,跟踪企业资金运动,监督企业银行帐户资金的变化、购销价格的异常变动、主要资产的转移过程、消费性支出的使用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的有效性。对企业违反上述有关事项规定的,要追究企业财务负责人或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或严重违反有关财税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的,除作出必要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