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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未经主管财政部门同意,企业福利费出现赤字的不得在费用中弥补。
  (二)企业应按“两则”、“两制”规定正确核算“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不得利用“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帐户擅自挂帐。企业的待摊费用,摊销期限必须在12个月以内。
  (三)企业购买具有使用权的职工住宅所发生的支出,必须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列入无形资产项目按期摊销。
  (四)企业各类已完工程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已完工程项目,属于机器设备的,在生产能力达到工程设计能力的80%的情况下必须暂估入帐;属房屋建筑物的,只要投入使用,就必须暂估入帐,并应按固定资产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在企业办理固定资产竣工验收手续后,按在建工程决算数调整暂估入帐价值。
  十一、建立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制订购销责任制和与货款回笼相结合的销售考核制度。
  (二)企业提供或获得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规范。对确因试销产品而未能按规定办理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应严格控制,报主管财政部门核准。对获得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登记入帐。
  (三)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经营往来,要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并建立必要的财务报表报告制度。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活动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得自行提高原材料进价,压低商品销售价。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资金占用费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三)关联企业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经营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对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成果,要建立必要的报告制度。
  (四)关联企业之间经营往来中的重大事项须附书面说明书,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主管财政部门要进行督查。
  十三、加强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国家下拨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挖潜改造、扶优扶强、扭亏增盈等各项资金,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用或移作他用,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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