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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详细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五)企业不得从事与自身生产经营有关商品期货品种以外的期货交易;不得参与自身生产经营无关的炒股炒汇等高风险经营活动。
  八、建立企业各项资产损失处置、鉴定和审批制度。
  (一)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流动资产单项损失在5000元以内、固定资产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经企业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送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超过限额的资产损失,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企业发生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应按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报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
  (三)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对发生的坏帐,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取得法院或债务方等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对超过3年的应收帐款,企业应制定催收计划,不得擅自列作坏帐损失。特别是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暂时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3年以上应收帐款,一律不得作为坏帐损失核销。
  (四)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对外投资中财政转移,必须经中介机构进行严格的评估。企业的资产转移、处置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企业实行改制的,主管财政部门应参与改制全过程。对清理出来的企业各类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九、加强对企业经济担保的监督和管理。企业实施担保必须按规定建立担保台帐,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国有企业不得为系统外的企业提供经济担保,如确需担保,必须从严控制,并必须采取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和资信调查,并须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单位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担保。在系统内担保,也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担保。严禁国有企业为个人或具有私人性质的企业以及没有直接经济联系的其它非国有企业提供经济担保。
  十、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监督与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成本控制制度,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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