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企业财务登记制度。新建立企业或企业变更登记的,自建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须向产权所属地主管财政部门进行财务登记,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及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监督。
五、企业应根据资金的性质、额度大小等情况,建立必要的资金调度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一)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资金活动。
(二)企业开设的银行帐户或变更情况必须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主管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地对企业资金调度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四)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规范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六、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一)企业应根据“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编制业务招待费等消费性费用开支项目年度预算,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并据实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业务招待费应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
(二)亏损企业不得购买小轿车等高档消费品,不得购建办公楼,不得购建职工住宅(城建拆除安置等特殊情况除外)。
(三)企业工资的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四)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等娱乐场所,购建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企业购建职工住宅以及非生产性设施,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装修;盈利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购置小轿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做好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兼顾企业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规划的关系。
(一)除国家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同时,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参与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查和决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须将项目、合同、协议及可行性分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三)企业不得转移或截留投资收益,不得用投资收益随意调节利润。主管财政部门有权督促企业收回连续2年对外投资报酬率达不到项目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