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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条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建筑管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管理进行统一规划;
  (二)负责市区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对渣土承运专业单位进行承运资格审查;
  (三)负责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四)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职责: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固定和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渣土的产生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
  (二)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证、清运证;
  (三)对本辖区内渣土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装修渣土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运和零星装修渣土的中转工作;
  (六)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街装修许可证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处置证。
  第九条 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清运证。
  从事渣土承运的专业单位应当向市环卫处办理承运资格手续,然后方可从事承运业务。
  第十条 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也可以委托具有渣土承运资格的其他专业单位清运。
  受委托清运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对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渣土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和乱倒渣土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装修所产生的渣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并可委托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统一实行有偿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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