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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0)(发布日期:2000年5月15日,实施日期:2000年5月1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8日)废止(原因:按市政府令第79号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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