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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现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移动、拆除或复盖,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测绘业务的,责令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测绘资格年检不合格而承担测绘业务的,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连续两年测绘资格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四)伪造、涂改测绘资格证书经营测绘业务的,没收其伪造、涂改的测绘资格证书和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六)接受无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挂靠从事测绘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款规定的处罚,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十三条 测绘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立项备案或未经专业测绘规划项目备案而进行测绘或委托测绘的;
  (二)委托不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等级的单位承担测绘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未进行招标投标而直接委托测绘的;
  (四)未取得测绘项目开工许可证进行测绘或委托测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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