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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活动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测量、地图制作及其他涉及测量、地图制作的活动。
  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测绘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其业务受市规划局的指导。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的测绘管理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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