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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房改房
 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房改[1997]18号)


各市(地)、县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
  现将《浙江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
                         1997年11月21日
          浙江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的通知》中关于“开展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的规定,加强对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一)房改中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
  (二)国家给优惠政策、出售给个人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集资建造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 房改房进入市场的形式包括:出售、出租、交换和抵押。
  以下三类房改房暂不允许进入市场:
  第一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标准的房改房(包括面积超标准和档次超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制定)。
  第二类:违反规定一户购买两套以上房改房及既租住公房又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
  第三类:户籍冻结地区的房改房。
  第四条 市、县开展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必须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试点方案,报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房改房进入市场已制定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具体办法;
  (二)已制定了房改房价格评估制度;
  (三)对房改房进入市场应交纳的税费已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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