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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体育场所经营证》和《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证》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体育场所经营证》每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发证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五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必须亮照亮证经营。
  《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证》不得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十六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当遵守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第十七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必须依照治安、消防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消除事故隐患,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经营性体育场所。
  第十八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接纳消费者不得超出核准的人数或者违反有关人员容量的限止性规定。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公安部门对经营性体育场所的人员容量作出限止性规定。
  第十九条 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指导人员,向消费者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经营具有危险性的体育项目,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
  体育指导人员、救护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不得担任有关工作。
  体育指导人员、救护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性体育场所对所经营的体育项目中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内容健康有益。禁止利用经营性体育场所从事渲染恐怖暴力、封建迷信、帮会、赌博、淫秽色情以及其他违法或者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发布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并按照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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