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5日)废止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2号令发布,1998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体育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以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场所。
前款所称体育活动的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体育行政部门的,可以授权有关机构负责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体育场所进行管理。
第六条 鼓励经营性体育场所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育优秀运动员的工作。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必须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设计审批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经营性体育场所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