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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通知

  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经营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就业的,其档案关系在一段时间内保留在负责安置的政府相关部门。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专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经营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其人事关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手续并管理其档案。上述人员在城市或城关镇拥有住房的,允许其在居住地落户;没有住房的,允许其在企业所在的市县人才交流中心落实集体户口。
  9.切实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培育和建设。鼓励和提倡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学习深造,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培育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促使非公有制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逐步改变家族式的管理模式。
  10.坚决制止“三乱”,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各地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也要予以纠正。
  五、积极鼓励发展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
  11.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科技产业的有生力量,要把扶持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列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考核指标,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对为企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企业给予技术股以奖励。积极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职务技术成果投资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允许将该职务技术成果价值中不低于20%的部分,作为主要项目完成人和该成果转化主要组织者的股金或投资。科技成果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20%;属于高新技术的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35%。积极创造条件,使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将其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获得贷款。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在申报政府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科研单位同等待遇。
  各市地要鼓励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科技园区。可以按照当地城市规划,选择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较好的区域或者利用现有的经济开发区,创办科技园,为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吸引在国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及留学归国人员,回浙创办、领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省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多渠道筹措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的资金。
  六、依法加强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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