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财税部门要努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非公有制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的非公有制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第三产业非公有制企业,经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凡是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并与农产品基地和农户真正结成利益共同体的非公有制农业龙头企业,在税收上享受浙政发〔1994〕119号文件规定的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样的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到各类开发区投资办厂,尤其是与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新办非公有制企业安置或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新办非公有制企业免税期满后和已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除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付给企业外,还可以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低息借款。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企业下岗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下岗职工原单位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偿费,当地劳动部门也可以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低息借款。非公有制的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免征所得税。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7.计划、经贸、土管、电力等部门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在立项、用地、用电和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实行扶优扶强政策,各地要选择一批骨干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支持企业上规模、上水平。省定“五个一批”企业在动态调整时,要吸收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重点加以培育。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对国有和集体中小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兼并或收购,并享受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
8.组织、人事、科技、劳动、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营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可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干部或职工身份,其工资和其他待遇等由本人与原单位协商确定。在原单位和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对已参加社会统筹企业的分流人员不再保留原单位关系和身份、但个人继续按规定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享受退休金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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