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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通知

  4.除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经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大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山区、海洋等农业综合开发。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和经营,实行联营、合作或合资,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资本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登记管理。鼓励新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条件的经批准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发展成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企业。对由于历史原因已登记为集体或股份合作等形式的私营企业,也应逐步规范登记。
  5.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投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的信贷原则发放贷款,逐步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信贷投入的比重。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要认真总结、推广我省城乡合作金融组织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经验,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提供较有力的金融支持。
  方便非公有制企业的开户结算。非公有制企业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自主选择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其中,对不具备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开户的,可凭个人身份证到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会计柜申请开立结算存折户,结算存折户可以办理转帐收付等业务。对符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条件和申领《贷款证》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银行应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颁发《贷款证》。大力发展抵押贷款业务,简化有关手续,清理不合理收费。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其他企业用地兴办生产性项目,所投资的地面建筑可向有关部门申办产权证,在明晰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作为抵押物申请银行贷款。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条件应与其他企业一致。在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资金比较充裕的地区,经批准可以开展建立担保风险基金或担保组织的试点,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融资渠道。通过互相参股、产权交易等多种形式,合理引导资金投向;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债券,为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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