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范围内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县属建筑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指导。
第四条 南京市劳动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并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对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群众监督。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章 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