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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失效]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国家等级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副本包括: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点之记、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光盘)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地形图、地籍图、普通地图,以及全国性、全省性的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二份)。
  (五)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一式一份)。
  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接收单位应当作为测绘档案永久保存,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其测制的测绘成果或副本,由该测绘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协助委托单位汇交。
  第四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
  专业测绘项目,执行专业测绘技术标准。
  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已建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或地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测量标志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被移动或损毁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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