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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失效]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保密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够密级又不宜公开的测绘成果可定为《内部资料》。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销毁密级测绘成果应当先经过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审核后,由使用测绘成果单位的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规定造册、登记、监销。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不得非法复制、转让、转借、销售。确需复制时,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第三十三条 需要复制保密地形图的单位,应当遵守《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复制整幅密级地形图。比例尺小于1∶1万(含1∶1万)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比例尺大于1∶1万以及专业要素已标绘在密级地形图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
  (二)对密级地形图的局部范围进行复制的,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其复制的地形图按原密级管理。
  驻宁的部、省属单位和大专院校需要复制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四条 用于电子信息技术存取、处理、传送密级测绘成果,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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