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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六)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七)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集体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
  本市集体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二)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担保借入资金后,由国有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后形成的债权,集体企业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的资产。
  (三)1993年7月1日后,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若国家在集体企业资产中占有一定比例的,按照该比例所占有相应份额的所有者权益。
  (四)国家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者安置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中,凡明确是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不足其资产原有价值的,不足部分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凡未明确是无偿转让的,按照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无偿使用、投资或者租用的法律关系,协商不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界定。
  (五)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
  本市国有企业与外商组建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等作为出资投入形成的资产。
  (二)国有企业以分得利润按照双方协议向企业再投资或者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
  (三)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双方约定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国有企业方按照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但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除外。
  (四)企业清算或者解散时,国有企业方接受赠与或者无偿留给国有企业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
  (五)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份制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
  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统称股份制企业)中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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