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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

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1997年12月8日 沪府发〔1997〕44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本市旧区危棚简屋改造,促进空置商品住宅的消化,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偿)
  拆迁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
  第四条 (安置方式)
  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可以采取下列安置方式:
  (一)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
  (二)将应安置的公有居住房屋折算成货币款,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住宅安置(以上称货币化安置)。
  拆迁人私有居住房屋,除可以采取前款所列的安置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互换房屋产权的安置方式。
  第五条 (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
  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或者互换房屋产权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
  (二)被拆迁私有居住房屋所有人要求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且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人均24平方米的,按照人均24平方米计算。
  第六条 (异地安置增加面积标准)
  拆迁人异地安置被拆迁人的,应当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为依据,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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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除房屋地段│        安置房屋地段            │
│       ├────────┬─────┬─────┬─────┤
│       │ 一、二、三   │ 四   │  五   │  六   │
├───────┼────────┼─────┼─────┼─────┤
│一、二、三  │  --     │ 20%   │  40%  │  80%  │
├───────┼────────┼─────┼─────┼─────┤
│  四    │  --     │ --  │  20%  │  40%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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