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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8修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代表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被提出罢免人员的申辩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代表。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六条 代表有权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书面答复,答复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在限期内确实不能处理完毕的,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处理。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协助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组织或者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一个代表小组,也可以参加下一级代表的小组活动。
  每个代表小组应当推选二至三名代表为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制定小组活动计划,主持小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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