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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和黑龙江省驻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黑龙江省驻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发双拥活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继承和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新形势下的军政军民关系,努力促进部队自身建设和黑龙江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学尊重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 
  (一)驻军各级党委和广大官兵要把尊重地方党委、政府作为拥政爱民工作的重要原则。各部队在完成训练、战备、执勤等任务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参加驻地两个文明建设。要主动配合驻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卫生城、文明城等具有重要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的全局性活动。省军区系统要认真贯彻党管武装原则,坚持双重领导制度,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地方党委的决议,主动请示报告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政府军事部的职能作用。
  (二)自学尊重驻地人民群众。部队官兵要虚心学习人民群众的先进思想和优秀品质,在与人民群众交往中,谦虚谨慎,注意礼节,讲究方法,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对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要求部队帮助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应按照有关规定热情帮助解决。对需要地方政府为部队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应按照工作程序有组织地与有关部门认真协商解决。部队官兵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模范。驻少数民族地区部队要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自觉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民间习俗。
  二、积极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
  (一)积极参与驻地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各部队要认真贯彻执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义务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的要求,根据实际,主动参与驻地交通、通讯、农田水利、社会福利、城镇基础建设、旅游景点开发、植树造林等重点工程建设,发挥突击作用。旅、团以上单位要相对集中使用义务劳动日(团以下作战部队和院校学员人均8至12天,科研、技术单位人均6至8天,师以上机关人均5天,每人每年平均不少于8天),每年完成一至两项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省军区系统要发挥协调作用,根据地方的需要,必要时统一协调军、警部队共同参加重大工程建设。
  (二)部队参加地方经济建设,要以义务支援为主,也可采取有偿支援的办法。凡属有偿支援的工程项目,不得与民争利,并积极承担地方专业工程队不便施工或难以承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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