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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和黑龙江省驻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十、企业在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和革命军人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他们优先上岗,优先聘用。企业破产或者被兼并时,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安排他们再就业。对自谋职业开办实体的,要在资金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并由各地市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十一、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应当在工种等方面予以照顾;在企业生产岗位上的军人妻子,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得到女职工劳动保护。
  二十二、对按规定休探亲假的现役军人家属,休假期间照发其工资。因工作需要当年没有探亲的,次年探亲的假期适当延长。
  二十三、现役军人子女在施教区入学、入托,应当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确有困难需在学区以外入学、入托的,经双拥办协调,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托儿所应当予以接收。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免收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学生贷款。
  二十四、各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优抚对象应当给予一定的优待照顾。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分配或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服现役的军官和义务兵,志愿兵应计入该家属的分房人口,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给住房;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的军龄,应视为工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家居城镇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和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有工作单位的,按照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计算工龄以军、工龄长的一方为准,在同等下优先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安居工程”有关规定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由所在市、区、县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对居住在城镇依靠民政部门发给抚恤补助费生活的优抚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优先统筹解决;安置在城镇的无工作单位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需要解决住房,由所在市、县政府解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支出。家居农村的军队干部家属建房,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优惠解决宅基地,并在建筑材料和用工上给予适当照顾。对烈士家属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及在部队荣立一等功或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要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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