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省内各地旅游景点和公园在“五·一”“八·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和双休日,要对现役军人和老红军(抗联)、老八路、革命伤残军人凭证实行优惠价或免费开放。
十二、各级邮电部门要确保部队邮件、信函、报刊的及时传递。对部队、优抚事业单位设立总机和优抚对象安装电话,要优先优惠办理。
十三、商业、代销、粮食、物资等所属单位及其他商店要设立优先标志,落实优惠供应办法,对现役军人和老红军、老抗联、老八路、“三属”(革命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各级政府要做好征兵工作,严把行征兵质量和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规定的城乡征集比例关,及时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
十五、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名义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确实需要请求部队在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援的,由市、县(市、区)双拥办公室协调。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接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尽量做到对应安排合适职务。实行干部管理聘用制的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时,要安排在干部岗位。对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和从事飞行、潜水、潜艇工作以及对部队建设贡献较大的干部,在分配去向、工作岗位、职务安排上,给予优先照顾。
十七、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指令性安置的办法,对被部队授予称号、记功和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可在计划内优先安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的分配安置任务,江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附加费用。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分别情况,按《
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因战因公伤残退役军人,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
十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有关部门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专款专用的住房建设要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人防、绿化、水、电、煤气管网集资等费用,有关项目的税收要按国家规定予以减免。对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干休所人员待遇需地方财政解决的经费,要及时予以解决。
十九、对有工作的随军家属、病故军官随军家属、随调家属及其子女,要本着专业对口、方便生活的原则,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公安、粮食部门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给予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