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采取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统筹优待金和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经费转入等办法,积极建立各级拥军优属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不断增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力和手段。
六、大力开展智力科技拥军,帮助部队搞好军地两用人才培训。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对部队训练、营建、生活必需用的土地,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审核手续。用国防经费开支建造营房等基础设施的,免交各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各级工商、行业主管部门在部队办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面应简化手续,及时审批。银行、财政、电业、物资、科技等部门在资金、能源、原材料、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部队按有关政策兴办的各类企业、家属工厂和优抚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部队的副食品、水、电、燃料、液化气等日用必需品要优先、优质保证供应。对粮油按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的《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属于地方财政补贴的按规定补足。
八、省内各车站、港口、民航机场,对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优先托运行李,有条件的要开设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船、机)室(区)。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凭证免费,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轮船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享受半价优待;乘坐国内民航客机的,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按适用票价的80%购票。退票不收手续费。
九、各类公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管理机构对通行和停放的军车,一律免收费用。
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教育群众遵守军事管理区的各项制度,未经部队允许,地方群众不准进入军事禁区。部队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土地、矿山、林地和水源等,受法律保护,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破坏军事设施和到部队营区滋扰闹事、无理纠缠殴打执勤人员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