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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和黑龙江省驻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和黑龙江省驻军(警)部队
 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1998〕2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军事部:
  现将《黑龙江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和《黑龙江省驻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3月9日

           黑龙江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拥军优属工作的指示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拥军优属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部队战斗力提高为根本目的,认真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为优抚对象服务,为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我省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各级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三、各级政府要坚持把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作为各类学校德育教育的必修课。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制定拥军优属宣传规划和实施方案,基层单位要逐步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以富有实效的拥军优属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国防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
  四、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妥善处理军民关系,搞好军政军民团结。对侵害部队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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