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1998]1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2月16日
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
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预算外资金的机构。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纳税,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驻本省各地(不含哈尔滨市)的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驻哈尔滨市及驻省外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 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取消其现有的收入帐户,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帐户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用款进度,分期从财政专户拨入,由单位按规定使用。支出帐户不得发生收入款项和存款业务。对一些收入金额较少且频繁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另开设一个过渡性的收入上解帐户。收入上解帐户只收不支,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对目前一些单位预算外资金在多家银行开设的资金帐户要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设立的帐户一律撤销。
第六条 部门、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一律于当天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由财政部门缴存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帐户,并负责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非财务机构开设任何性质的帐户及管理预算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