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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1997修订)[失效]

  第八条 旅馆应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根据旅馆的规模和治安情况建立治保会、治保组或设立治安员,由旅馆主要负责人担任治保会主任或治保组组长,对本旅馆的治安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在公安机关及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旅馆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组织贯彻治安管理法规和各项制度;
  第九条 旅馆实行接待旅客登记制度:
  (一)接待旅客住宿应查验身份证件,详细准确填写登记表,没有证件、证明的,应问明原因,并在登记表上注明;发现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冒名顶替者以及被通缉的案犯,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接待境外人员住宿,应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如实登记,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三)常驻办事机构租用旅馆房间办公的,应凭其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并签定治安承包责任状,明确责任。对住宿人员须按身份证设专簿登记;
  (四)夫妻包租单独房间的,凭夫妻证件安排住宿;
  (五)非指定接待军、警的旅馆,不准接待军、警人员。
  第十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有破坏、凶杀、抢劫、诈骗、盗窃、赌博、走私、贩毒、扎吸毒品、流氓淫乱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分子和逃犯;
  (三)非法携带抢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四)证件与身份不符或伪造、涂改证件的;
  (五)携带、贩卖、传播反动或淫秽物品的;
  (六)未向旅馆说明,夜不归宿或去向不明的;
  (七)无正当理由长期住宿的;
  (八)经济来源不明,行迹可疑的;
  (九)旅客在旅馆遭受伤害或死亡的;
  (十)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旅客出入、会客、财物保管和旅客须知等制度;
  (二)旅馆从业人员应当有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并经过公安机关安全业务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对旅客除夫妻包租单独房间外,男、女分住;
  (四)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妥善保管,提示招领,3个月无人认领的,登记造册,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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